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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足球五大联赛外援政策-欧洲联赛外援名额

西甲外援制度和中超外援制度

欧洲足球五大联赛外援政策-欧洲联赛外援名额

这个说起来有点复杂。我尽力简单说。

先说中超,中超每支球队可以引进5名外援,其中至少有1名亚洲外援(亚洲足联成员国的球员,包括澳大利亚),就是说一个球队可以买4名不受国籍限制(当然也包括亚洲)的外援和1名来自亚洲的外援。

但每场比赛最多可以允许4名外援同时上场,其中必须至少有1位亚洲外援,这就是3+1政策。换句话说每个球队有5个外援的名额,至少有1个亚洲球员,另外4个人可以是亚洲的,也可以是其它大洲的。比赛时,每个队最多可以同时派出4个外援,但至少有1个人是亚洲的。

再说西甲,每个队最多可注册3名非欧盟成员国的球员,最多可同时出场3名非欧盟球员。

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体成员国的球员不算外援,西班牙与非洲、加勒比海地区、太平洋地区的77个国家签订了协议,这77个国家虽然不是欧洲国家,但这些国家的球员都不算外援。

在西班牙定居了一定时间的非上述国家的球员,符合了申请西班牙或者其它欧盟成员国护照的条件,拿到了这些国家的第二国藉的球员也不算外援。

有不明白的你再问吧,五大联赛的外援政策各不相同。这个知识要平时积累,经常会发生变化。

有没有非欧名额限制

英超联赛对外援(非欧盟球员)并没有限制,但要求这些外援必须要持有劳工证,并且最多只能同时上场3名外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欧洲足球俱乐部最多允许有几名球员

世界各国足球联赛对各俱乐部引进外援的数量并没有限制,只要俱乐部自身的财力允许,工资符合要求就可以。但是各国联赛对每场比赛的外援上场人数是有限制的,当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像在欧盟各国联赛中,只要是欧盟球员,就不受外援名额的限制,甚至有联赛(像意甲)还规定只要能证明是本国的后裔,就算是其他大洲的球员,也不受外援名额的限制!

所以欧洲的各大联赛能够集中世界各国的高水平球员,从而使联赛达到更高的水平,比赛也更有观赏性,而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于本身水平已经很高的欧美联赛,如果外援上场人数过多,自然可以提高球市和比赛水平,但却不利于本国球员的成长,所以限制外援人数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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