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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足球-青少年足球t乙联赛

为什么中国人不适合踢足球?

青少年足球-青少年足球t乙联赛

读书,一个拯救中国足球的法宝!

一提及中国足球,难免会使国人产生一种黯然神伤的感觉。尽管中国足球已经走过了几十年

的风雨历程,然而,一种灰暗的阴影却始终难以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那么,中国足球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呢?是管理体制问题,还是技术战术水平问题,或者是青少年后备人材培养问题?在笔者看来,导致中国足球多年以来发展状况止步不前的原因,它应该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几种病因之外,还有一种原因也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球员自身所具备的文化素养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足球是一种体育项目,它怎么会与文化素养扯到一起去了?不错!足球的确是一种体育项目,然而它更是一种具有“头脑性”的团体竞技项目。在绿茵场上,只懂得用脚去踢球的人,他所为我们展现的顶多是一种匹夫之勇;而唯有懂得用心去踢球的人,他才能为我们展现出一种智者之谋。

在此方面,作为我们近邻的韩国、日本,为我们很好地诠释了一种文化足球理念的内涵。据

相关资料统计,在韩、日联赛效力的本土球员中,9 0%以上均为大学生,另有极少数球员为高中生。而在我国职业联赛效力的本地球员中,拥有初中以上文凭者居然仅占5%,大多数球员都是初中未毕业,更有甚者,连小学都没有读完。

由于文化知识的贫乏,将会使球员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的低下程度淋漓凸显,而以此种思维,也将会很难在赛场上拥有一种对形势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对教练员技战术安排部署的领悟能力。曾有一位在中国短暂执教的世界级教练,下课之后扔下这样一句话:“我在很多国家都取得了成功,但我不得不承认,我在中国失败了。我的思想、我的战术,根本就得不到理解、得不到执行,我真的很困惑!”而同样的话,俄罗斯的涅波说过,韩国的金正男说过,巴西的拉扎罗尼说过,前南斯拉夫的米卢也说过。由于文化素养的低下,将会很难使球员在赛场上拥有一种为国争光的拼搏精神。拿中、韩两国男足相比较,也许有很多人不

理解,韩国球员的身体条件要远逊于中国球员,个人能力也不见得比我们高出多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身强体壮的中国队却屡屡俯首于韩国队呢?在绿茵场上,中国球员也许并

不缺乏个人技术和体能,而唯一缺乏的却是韩国人的那种无私的爱国情怀以及忘我的拼搏精神,也正是由于这种豪情的释放,才会激发起韩国球员凝聚成一支具有献身精神的战斗团

队,并向着自己的奋斗目标英勇前进!

在中国这方足球土壤上,至今我们所看到的仍然是一种贫瘠,而这种贫瘠确是必然的,因为首先在土壤成分中就太缺乏知识的成分。也许,我们不能说文化素养将决定足球的一切,但套用这样一句话:“文化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文化是万万不能的!”而作为提高文化素养的渠道,唯有读书,“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只有提高了文化素养,才能使中国球员在绿茵赛场上,拥有一种智慧的果敢,一种爱国的豪情和一种拼搏的精神,从而激发起一种强烈的团队作战欲望,像男人一样去战斗!

踢足球所具备的条件

足球是一项综合性运动,运动员需要具备优秀的身体素质和灵活的适应能力。一场足球比赛持续90分钟,需要运动员时刻保持兴奋,持续奔跑。据统计,一场比赛,欧洲联赛的运动员要跑10公里左右(守门员除外),中场球员更多。当然这只是身体要求,也是速度要求。国外优秀前锋的百米速度一般都在10秒以上,c罗巅峰时甚至可以达到10.4秒,相当于职业短跑运动员的表现。在足球的过程中,直接的身体对抗是不可或缺的。高大有力的运动员往往可以利用对抗。足球的竞争性质要求运动员在场上不要松懈。如果他们不小心,他们可能会遇到对手的成功反击。所以高强度的精神对抗也是足球比赛的一大亮点,比赛的结果往往就是看谁能坚持到底。抓住机会,不要每一秒都放松,才有可能赢得竞争和尊重。成为职业选手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职业选手淘汰率极高,金字塔顶端只有少数人吃得起这碗饭。青年教练员在选拔人才时对年轻球员的特征要求很高,这些特征对于年轻球员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不是每个人都有成为职业球员的潜力,一个好的足球天才永远是不可多得的财富。特点不够。即使你在世界上最好的青年训练营接受过训练,比如拉玛西亚和阿贾克斯,也没有人能保证你会成为天才。你还记得你童年的梦想吗?有了这四个特点,可惜你不打职业足球!对于年轻球员来说,青年训练教练会侧重于哪些素质?这些特点会如何影响孩子的未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有了兴趣,孩子才会主动学习,提高自己。在踢足球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困难。如果你对足球没有强烈的热爱,很难坚持下去。

许多球员年轻时就有杰出的天赋。虽然对足球兴趣不大,但迫于生活压力或者父母教练的威严,他们已经刻苦训练成为职业球员。结果没过多久我就进了俱乐部,开始毫无进展。我在玩得很开心,逐渐消失了。对罗比尼奥和阿德里亚诺寄予厚望。快递员、洗碗工、公务员、会计、清洁工可能不喜欢自己的职业,但作为职业玩家,一定喜欢,非常喜欢。2.天赋礼物主要包括球员和球感。在职业足球领域,天赋甚至和努力一样重要。虽然大多数人的努力不足以争取人才,但人才是非常宝贵的,会帮助你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每个教练都喜欢有天赋的孩子,因为他们的足球技术令人惊叹,他们的未来是无限的。

内马尔年轻时就领导巴西国家队那些取得巨大成就的足球运动员往往有杰出的才能。对于普通人来说,一年的修行也许抵得上十年的修行。想要走得更快更远,没有天赋是不行的。3.身体素质对于一个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来说,力量、柔韧性、速度和力量是必不可少的。身体素质往往决定了发展的上限,在选材进行青少年训练时会特别注意。体能后期虽然可以通过训练来补偿,但是会比较困难,只能在某些方面进行补偿。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技战术实施的基础。现在足球比赛中攻防转换速度更快,身体对抗更频繁。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就不可能适应现代足球。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意大利足球

意大利体育大学

云南省足球协会常委会

第二届云南省足球协会自2001年2月28日换届后,经过一年卓有成效的基础建设工作,迅速成为了活动组织常年不断,多个项目并举实施,而且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唯一单项体育协会。在换届时零的基础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02年是云南省足球近几年来开展活动最多的一年,同时还是足协、足管中心工作人员加强对足球工作认识与学习的一年。在 2003年即将来临之时,本着及时回顾工作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原则,现将2002年足球协会的工作情况分以下四部分向常委会进行总结汇报,敬请审议。

一、力保甲A赛区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实施"红云杯"足球奋进项目,不断提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全国甲A联赛是中国足球最高水平的年度赛事,红塔跻身甲A,使云南足球有了自己的主场。赛区的竞赛组织和赛场形象也随之倍受全国关注,作为赛区组委会牵头部门的云南省足协始终把保障甲A联赛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比赛环境,促进红塔名次的攀升作为工作重点和服务对象。在省、市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成立了完整而高效的组委会组织机构,使赛事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在2001年获得"全国甲A联赛优秀赛区"、"安保管理"、"场地管理"、"新闻管理"等奖,结束了昆明赛区无奖项历史的基础上,赛区组委会更加重视赛事保障,仍然保持着机构完整,运作有序的赛区风格,在赛场布置方面,认真参照《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范》不断地进行改造和完善,使拓东体育场成为了全国甲A联赛中为数不多的几个全国一流赛场之一,各项指标都达到了规定要求,在联赛进程中不断进行场地维护保养和赛场设施建设工作,保障了每一场比赛都能顺畅进行,使昆明赛区具备了组织管理一流,赛事服务一流,场地条件一流的优秀条件,2002年昆明赛区的工作继续受到中国足协官员,主、客队、比赛监督、裁判员及社会各界的好评,联赛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仍将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服务好最后几场比赛,争取使昆明赛区再次获得"全国甲A联赛优秀赛区"的称号。

在完成全国甲A联赛昆明赛区的各项工作的同时,云南省足协、足管中心还肩负着《2002年"红云杯"云南省足球奋进项目》的实施任务,该项目是云南省足球协会和昆烟企业为促进云南省足球运动水平提高,弘扬昆烟企业"发展经济,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而合作进行的系列公益活动,项目协议于2001年12月21日签署,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2002年10月12日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其间共进行了全省业余足球联赛,省运会足球比赛,全国U--17足球比赛(西南赛区),C级教练员培训,一级裁判员培训等十余个项目活动,参与人数达5000余人,举行比赛近700场,培训课时数以百计,活动开展遍布全省,影响面涉及西南,成为了2002年全省各族人民广泛关注的一大体育盛事。由于老挝、缅甸、越南足球队应邀参加2002年全省足球业余联赛的比赛,"红云杯"项目还肩负起了密切与周边国家进行体育交流,促进云南足球加强国际合作的任务。2002年"红云杯"项目签署和实施,正值云南省足协加强自身建设和推动云南足球运动发展的关键时期,项目执行得是否圆满直接关系到省足协和昆烟企业的社会形象,关系到云南足球发展的进程和对公益事业的认识。省足协、足管中心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放弃了许多节日和双休日,足协工作也形成了全年活动不断,月月有项目进行,天天都在策划布局的繁忙场面。《2002年"红云杯"云南足球奋进项目》的成功实施,极大地丰富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激活了蕴藏在红土高原上的足球热情,对云南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整个活动运作有序,内容丰富,在社会各界和广大足球爱好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红云杯"足球奋进项目也成为了企业与体育合作的又一个成功典范。

青少年足球是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广泛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的普及,最大程度地让我省各民族少年儿童参与足球运动,是云南省足球协会的长期工作任务和重要职责。要使云南省足球运动水平提高,并逐步改变云南足球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就需要培养和建设一支有志于青少年足球运动开展,努力扩大足球人口的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云南省足球协会以着眼于未来,治标先治本的工作方针,一年来共举办了四期C级教练员培训,一期一级裁判员培训,来自全省各地的120名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和中、小学教师相继参加了系统培训,获得了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球C级教练员或一级裁判员岗位资格证书,为云南省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打下了人才基础,储备了师资力量。在短短的一年时间组织多期C级教练员培训班,开创了云南足球基础建设的先例,在全国也为数不多,这充分体现了中国足协对西部地区足球运动发展支持的力度和我省足球工作者对专业知识渴求的愿望,培训工作也为一大批多年来为云南足球事业发展而辛勤劳动的教练员、裁判员搭建了向更高一级专业岗位攀升的台阶。

二、积极探索体育产业的发展之路,努力推进云南足协实体化进程。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之一,经过十年职业化进程的推进,足球产业以其特有的竞技魅力和庞大的关注群体作为依托,呈现出活动规模大,关联性强,辐射面广,经济回报丰厚的巨大优势,成为了我国体育产业中最活跃、最富生命力的组成部分。2001年2月28日第二届云南省足球协会换届成立后,明确了发展足球产业,推进足协实体化建设的工作方针,5月13日即将中国足协安排的2002年世界杯赛(中国队--印尼队)比赛进行了全面市场化运作,并取得巨大成功,使云南省足协在基金为零的起点上有了第一笔积累,赛事组织获得了中国足协授予的《为国家队进入世界杯决赛"特别贡献奖"》,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此基础上云南省足协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认真的考察,在呈贡训练基地的一块空地上建起了第一个产业实体,使荒芜8年的沼泽变成了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可持续发展的体育垂钓场所。2002年4月14日云南省足球协会二届五次常委(扩大)会议再次强调:在原有基础上,以市场经济为指导思想,拓展思路、广交朋友、选准突破口,加快足球产业的发展步伐。省足协、足管中心在认真分析产业构成、发展后劲等因素后,又与云南省体育**管理中心,云南省体育广告公司合作成立了"云南省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的项目涵盖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业、体育培训咨询业、体育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等,为云南足球产业的发展构筑了操作平台,也使云南省足球协会推进实体化进程有了可靠的保障,但足球产业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努力就能实现的,它必须在成长中经历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在运行中进行优化组合和项目调整,并逐步走向成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不断吸取新知识,按市场规律办事,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坚信,云南省足球产业在省足协常委会和省体育局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支持下,通过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对云南足球事业的发展和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有所作为。

三、积极申办赛事,营造足球氛围,加强业务锻炼,夯实足球工作发展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云南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运动的需求,云南省足球协会积极争取中国足协政策扶持,承办重大赛事,广泛联络社会各界人士,与企业真诚合作。在承办了世界杯赛"中国队与印尼队"的比赛后,又承办"中国队与泰国队"的世界杯热身赛,并成功主办了"红云杯"2002年足球奋进项目的各项活动,以此同时,省足协还致力支持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和建设,倾情关注红塔足球队联赛名次的提升。2002年业余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甲A联赛红塔队名次的不断攀升,极大地烘托了云南足球运动发展的氛围,为全省足球运动的发展以及足协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云南省足球协会、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全省足球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云南足球运动的发展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常设部门的规范运转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致关重要,一年来的足球活动使足管中心招聘的四名大学毕业生经历了全面的工作锻炼,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逐步完成了学校知识向社会实践的过度,从刚参加工作时做配合协助,到后期能独立开展工作,工作能力得到了体现,对足协的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了使他们有更丰富的工作阅历,还专门安排他们进行了一些经营业务和财经工作锻炼,为今后云南省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培养了工作骨干,打下了云南足协建设和发展的人才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一年来足协工作在紧张而繁忙中匆匆度过,回头审视,仍发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如对全省足球运动发展现状调查研究有待完善、与地州足协和足球工作者的联络还需密切、青少年足球运动的普及和学校足球运动的开展面还要加大、对外交流的深度和广度还需加深、与中国足协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强与扩展、对云南足球的认识程度和服务意识还要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学习需要广泛开展、足管职责职能的履行还需深化等问题都将引起重视,但我们也坚信,随着云南省足球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足球运动管理干部的补充和加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会逐步得到弥补和改进,下一年度,我们将在2002年的工作基础上,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敬业敬职工作态度,提倡无私奉献精神,组织好全国丙级足球预赛和全省业余足球联赛,大力推进云南省青少年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做好甲A联赛和红塔俱乐部的服务工作,努力争取第十二届省运会足球项目的确立,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对外交流,争取企业赞助,营造足球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足球人口,不松懈,更努力地把各项工作做好。

2002年度云南省足球协会的工作,在足协常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和支持下,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应该说云南省足球协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2002年是足协工作人员加强自身学习,进行业务锻炼的一年,工作中我们虽然遇到了不少新的问题,但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汲取了有益的知识,在新的一年里,全体工作人员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方针,以实事求是的务实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实干精神,讲实话、做实事、见实效,为云南省足协的发展和建设,为云南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代拟)

云南省足球协会

2002年10月22日

://news.yninfo/yunnan/qita/2003/3/1047906854_5/

为什么骂中国足球?

想必楼主对男足还不是很了解,我关注足球快20年了,为什么男足比男排,男网要更遭人唾骂?你可以比较一下国人对他们的重视程度,中国有多少足球学校有多好的国内足球联赛做基础(相对排,网来说),我不是知道有多少人关注男排联赛,但我敢肯定的说和关注足球联赛的比都没法比,可见重视程度,至于网球就更别说了,国家为足球投入了多少,国民对足球又付出了多少,最后又得到了多少回报?楼主可能在这替男足喊冤,其实真正该抱怨是那些排,网球迷,他们该抱怨:"希望国家多点支持,希望国民多点关注".

再者,我们之所以气愤不光是因为水平差,而是因为足球的堕落,十多二十年前楼主可知道中国足球在亚洲的地位?东亚三强鼎立,中国占其一,当年在比赛看台国人还敢嚣张的打着摧韩灭日的横幅,西亚除了沙特,伊朗其他都不够看!整个亚洲中国的对手屈指可数,可当范队,老郝等一辈相继退役之后,男足实力和竞技状态直线下滑,如今就连个泰国都能在我们面前叫嚣"中国不过三流球队".从管理上,屏弃了足球的举国体制,利益及目的性更强了,从球风上,连国家提出的"输球不输人"都做不到,实力不济也就罢了,还丑闻层出,国内球不禁,国外球员恶名远播,就连禁赛十年的骇闻都在08年诞生了.对于各方面得到大力支持的男足我们还能忍受到什么时候亚洲十强之外,国际跌破百名,在整个亚洲足球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还不值得反省吗?我们根本没期待太高,而是中国足球下滑的太严重,连以前的及格线都受不住.

我可以说倘若男排,男网有男足那样的联赛支持,有男足样各方面的重视,关注,是决不会仅仅只是这种水平的.不同的等级不能相提并论,这点,相信楼主能够理解.

其实这不光是球员的问题,是整个路线出了问题,如今不光是男足,女足也在急剧下滑.足球风气正在被商业化腐蚀,目标朦胧模糊,现在需要有高人名士出来多中国足球来个当头棒喝,否则还是如此盲目,如此糊涂下去的话,国足将彻底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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